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聚集和培育一大批高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设立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人才聚集、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松山湖高新区以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主题,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科研机构为载体,重点引进和培养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等四大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LED、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高新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
(二)人才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人才专项资金重点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科研领军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人才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人才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须报请其审批,人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统筹管理人才专项资金。
第七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财政供给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人才专项资金与松山湖高新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立项或认定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
(一)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资助的人才或机构进行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按照最高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二)“千人计划”资助
对通过在高新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给予250万元的人才配套资助。
(三)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助;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
(四)人才平台资助
人才专项资金对管委会引进或合作建立的重要人才平台或项目可给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采取一事一议,报由管委会审定。
(五)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 人才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
(一)安家补贴。
1、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两院院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0万元。
2、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3、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50万元。
4、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
5、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留学人员,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6、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人才专项资金对人才的安家补贴从批准之日起,分五年等额发放。本办法所涉及安家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租房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与在高新区工作时间相同。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3、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本办法所涉及租房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且与市财政提供的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在园区其他地方租住住房的,参照同期专家公寓租金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具体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享受管委会优惠价购房的人员,自购房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
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博士,教授、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购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四)技术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按照其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额度,专项资金给予技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自本办法颁布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按以下标准给予技术补贴:初级技工500元/人/年,中级技工1000元/人/年、高级技工1500/人/年、技师2000元/人/年、高级技师2500元/人/年,初级职称1000元/人/年、中级职称2000元/人/年、高级职称2500元/人/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五)场地租金补贴
1、对于在园区创业的广东省创新和科研团队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园区创业的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对于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培训补贴
1、对于在园区企业工作,获得国际或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按不超过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对于在园区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培训项目,考试合格,取得由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的,由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每名员工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培训补贴,最多享受3次培训补贴。
(七)人才招聘补贴
高新区内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参加国内外人才招聘活动,按照活动开支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宣传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参与单位,国内招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5万元,国外招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10万元。
(八)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补贴项目。
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对获奖人才的奖励。
对在高新区工作,在某一科技领域拥有先进技术、专利或对园区的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人才专项资金设立以下奖励办法。
1、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2、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创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3、设立“松山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万元;
4、新引进或新评为国家、部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等重大奖项获得者的人员,经管委会审批,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引进人才的单位的奖励
设立“松山湖引进人才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评出的引才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三)对人才引进促进机构的奖励
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成功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园区工作或创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海内外社会团体,根据引进人才(团队)情况,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四)对于成功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高新区创业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所创办企业自注册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自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起3年内,按照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五)对于获奖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或创业企业,其项目在松山湖高新区内实施的,按照所获奖项等次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创业企业10-5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
(六)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
(一)由管委会或其下属机构组织的,有利于人才引进、交流、发展等活动或项目支出;
(二)专项资金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申报,采用年度申报与专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获批项目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才资金办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