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实施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政策,根据《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实施工作方案》,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以优惠价格购买指定购房。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教授(正高级),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人员;
(二)连续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满3年以上,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人员,且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占股份不低于35%或35万元人民币;或在高新区公共科技平台工作满3年以上,且所在平台已不在财政资助期间内,并已实行企业化方式运作。
第三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不享受本细则所指购房优惠政策。
(一)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所创办企业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施以重大行政处罚未满二周年的,以及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已享受高新区其他同等购房优惠政策的。
第四条 配偶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视作同一申请人。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的实施工作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和审批;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各自行政职权和工作职责,对申请人及其所在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必要的资信情况调查。其中,科技教育局负责对申请人所取得的专利、论文公开发表、科技奖项、重大科技专项完成等科技成就进行审核与评分;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对申请人开展重大产业发展专项情况进行审核与评分;房产管理所负责对申请人购房情况进行审核;人力资源分局负责申请人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核与评分,并对申请人所创办企业履行劳动法情况进行调查;工商分局负责对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所创办企业的注册、投资及持股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个人及所创办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社保分局负责对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所创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调查;地税分局负责对申请人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缴税情况进行调查;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证等个人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婚姻登记处负责对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和调查;房产开发单位负责办理选房、购房手续。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申请公告,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在松山湖高新区网站上下载《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所在企业公章后,到指定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东莞市学历鉴定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报告,以及其他能证明学习、研究经历的证明文件;
(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行业注册执业资格,以及其他能证明其从业资质的证明文件;
(三)近三年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部门鉴定),任职证明;
(四)所在企业或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属创业人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持股证明;
(五)身份证或护照,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七)连续三年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八)专利证书,公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科技类奖项,以及其他科技成就证明文件;
(九)获得有关奖项、称号的证明文件;
(十)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三)、(四)款规定的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所在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三章 审核
第八条 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做好登记,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人资料后,根据审核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审核完成后,将全部资料交还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全部资料审核完成后,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评分进行汇总整理,由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确定申请人最后评分及评分排序。
第十一条 根据评分情况,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调查小组,对相关申请人通过电访、走访、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形成初步分配意见后报管委会。
第五章 审批、公示与公布
第十二条 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将审批结果在松山湖高新区网站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松山湖网站和《东莞日报》上公布审批结果。
第六章 执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获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按照评分排序,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由房产开发单位统一组织办理选房、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获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可享受以管委会提供的优惠价格购买指定购房,享受优惠价格购买的购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市价计算,购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00平方米的不予补差。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签订合同三个月内支付享受优惠价格后的所有购房款项。申请人享受的购房优惠资金在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在签订合同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房产开发单位。申请人与管委会签订所购购房10年内不得出租、转让的经济协议。
第十六条 如获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放弃选房或被取消选房资格,则按照评分排序,由下一位申请人进入审批环节,经审批、公示后,由房产开发单位协助办理选房、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获审批通过并享受本细则所指购房优惠的人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年以内不得出租、转让所购购房,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必须继续在松山湖高新区工作满10年。10年期满后1个月内,购房人员须提交近10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险缴交证明。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对以上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者,房产开发单位退还个人已支付款项并收回购房及房产证明,退还高新区财政支付的购房优惠资金。特殊情况经管委会同意,购房人员可根据签订合同之后在园区服务年限,按比例补交管委会支付的购房优惠资金,即计算公式:补交优惠资金=优惠资金总额×(1 -服务年限/10年),房地产开发单位向高新区财政退还此部分购房优惠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个人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松山湖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优惠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优惠的企业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优惠购买购房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